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3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6.1.3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3)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2会议厅除设置音频扩声系统外,尚宜设置多媒体演示系统;
3需要召开视讯会议的会议厅应设置视频会议系统;
4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16.2广播系统
16.2.1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
16.2.5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应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
2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16.2.7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ldB(1000Hz时)。
16.2.9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馈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googlebard播音和遥控扩声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搔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声设备的工作状态。
3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用的应急广播扬声器。
16.3扩声系统
16.3.1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3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表16.3.3扩声系统声学特性
扩声系 统类别 分级 声学特性 |
音乐扩声系统一级 |
音乐扩声系统二级 |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一级 |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二级 |
语言扩声系统一级 |
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三级 |
语言扩声系统二级 |
|
最大声压级(空场稳态准峰值声压级)(dB) |
0.1~6.3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103dB |
0.125~4.0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98dB |
0.25~4.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93dB |
0.25~4.00kHz范围内平均声压级≥85dB |
||||
传输频率特性 |
0.05~10.000 kHz,以0.10~6.30kHz平均声压级为0dB,则允许偏差为+4dB~-12dB,且在0.10~6.30kHz内允许偏差为±4dB |
n063~8.000kHz,以125~4.000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 dB,则允许偏差为+4dB~-12dB,且在0.125~4.000kHz内允许偏差为±4dB |
0.1~6.3kHz,以0.25~4.00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则允许偏差为+4dB~-10dB,且在0.25~4.00kHz内允许偏差为+4dB~-6dB |
0.25~4.00kHz以其平均声压级为0dB,则允许偏差为+4dB~-10dB |
||||
传声增益(dB) |
0.1~6.3kHz时的平均值≥-4 (dB)(戏剧演出),≥-8dB(音乐演出) |
0.125~4.000m时的平均值≥-8dB |
0.25~4.00kHz时的平均值≥-12dB |
0.25~4.00kHz时的平均值≥-14dB |
||||
声场不均匀度(dB) |
0.IkHz时小于等于10 dB,1.0~6.3kHz时小于或等于8dB |
1.0~4.0kHz时小于或等予8dB |
1.0~4.0kHz时小于或等于10dB |
1.0~4.0kHz时小于或等于8dB |
1.0~4.0kHz时小于或等于10dB |
16.3.4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频控制;
2要求较高的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之间;
3分频频率可按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选取。
16.3.7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16.3.8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9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10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功率计算及导线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
16.4会议系统
16.4.1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
16.4.2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
16.4.3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键。
16.4.4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语种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应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其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以上。
16.4.6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4节的规定。
16.5设备选择
16·5·1广播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
扩声系统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
16.5.2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匹配;
2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的其他设备的频率响应特性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平衡性应与调音台或前置增音机相匹配;
3应选择抑制声反馈性能好的传声器;
4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传声器的类别,满足语言或音乐扩声的要求;
5当传声器的连接线超过lore时,应选择平衡式、低阻抗传声器;
6录音与扩声中主传声器应选用灵敏度高、频带宽、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质量电容传声器或立体声传声器。
16.5.3扩声系统的前级增音机、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传译控制台等前端控制设备,应满足话路、线路输入、输出的数量要求,并具有转送信号的功能,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大型较复杂的扩声系统,前级增音机不应少于2个声道,各声道应独立工作,必要时可合成1个声道使用;为了保证扩声不中断,各声道应由同时工作的双通路组成,用一备一;
2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增音宜有3~8路输入;
3前级增音机输出端除主通路输出外,还应考虑线路输出,供外送节目信号和录音输出等用;
4调音台的输入路数宜根据厅堂规模确定,一般多功能厅和歌舞厅为8~24路;
5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6厅堂、歌舞厅宜采用扩声调音台。
16.5.4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P=Kl·K2·∑Po (16.5.4-1)
Po=Ki·Pi(16.5.4-2)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
Po——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W);
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W);
Ki——第i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应为0.2~0.4;背景音乐系统Ki应为0.5~0.6;业务性广播时,Ki应为0.7~0.8;火灾应急广播时,Ki应为1.0);
K1——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ldB时应为1.26,线路衰耗2dB时应为1.58);
K2一一老化系数,宜为取1.2~1.4。
16.5.5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放设备的单元划分应满足负载的分组要求;
2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与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相适应;
3扩声系统应有功率储备,语言扩声应为3~5倍,音乐扩声应为10倍以上。
16.5.6广播、扩声系统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扩声的重要程度等确定。备用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重要广播、扩声系统的备用单元应瞬时投入。
16.5.7扬声器的选择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3W的扬声器箱;
2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扬声器箱宜采用3~5W;
3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采用声柱或组合国内怎么用bard;
4扬声器提供的声压级宜比环境噪声大10~15dB,但最高声压级不宜超过90dB;
5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箱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
6室外扬声器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16.6设备布置
16.6.1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
16.6.2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本规范第16.6.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应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频率的共振峰;
2必要时应使用均衡器抑制声反馈,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3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宜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当移频2~5Hz时,可提高5~8dB的声级;
4扩声系统应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5室内声场宜迅速扩散,缩短混响时间;
6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可采用自动混音台;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功率分配。
16.6.3功放设备机柜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节的有关规定。
16.6.4扬声器的布置宜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置三种方式,其布置应根据建筑功能、体形、空问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当设有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
2)当受建筑体形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减少声反馈。
2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当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时,不宜集中布置;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前台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分通路采取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对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混合布置应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必要时应采取延时措施,避免双重声。
4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 上一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二) [2016/6/6]
- 下一篇: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2012/5/23]